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江苏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曾于1995年9月以中银清〔1995〕56号文向浙江省、广州市等进行收付清算系统试点的分行下发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目前,按照总行的布置,收付清算系统将于年内在12家分行进行推广。为此,现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下发给各推广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上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附:中国银行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适应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需要,规范国内联行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收付业务清算的帐务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以办理收付业务的国内各级机构(联行)之间通讯网络畅通,收付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为前提条件。
  (三)本规定所指国内行或国内联行,均指加入收付清算系统的国内行。
  本规定所指的收付业务,是指国内联行通过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与国内、外联行或国内外代理行之间办理的收付款清算业务,包括本、外币的汇出、汇入、信用证、托收、资金业务以及信贷部门的筹款与还款、与国内、外银行相关的信用卡资金头寸清算等业务。
  (四)中国银行的国内行对境外的收、付业务,凡属电子清算的均由总行统一对外办理。
  (五)国内联行实行集中分层次清算制。由各省级行在总行开立一级清算帐户,总行为清算总中心;下级行在省级行开立二级清算帐户,省级行为清算分中心;如有必要可经省级行批准,设立辖内清算二级分中心,并负责其辖内收付业务的帐务清算工作。
  以上清算帐户统称“国内联行清算帐户”。

二、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凡通讯网络和收、付业务处理自动化达到规定标准,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经审查同意加入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行,可按规定分货币开立国内联想行清算帐户。
  (二)凡与国内、外联行及国外代理行之间发生收付业务,所产生的国内行间资金清算,均通过清算帐户办理。
  (三)清算帐户以贷记划拨为主(信汇、票汇除外)。帐户行应每日向开户行发送对帐单,开户行当日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询处理。
  (四)清算帐户由帐户行每季末月20日按存、透分别计息,并向开户行发送计息清单,由开户行核对。每笔业务的起息日均以帐户行转帐日为准,对解付汇票主动借记报单以及境外的报单中注明起息日的,则以报单起息日为准。
  (五)人民币清算帐户存、透实行限额管理,凡超限额的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及时进行调整。对超过限额未调整的部分实行加息。

三、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可转帐凭证
  (一)从境外帐户行发来的下列凭证,属可转帐凭证:
  1.支付委托书(包括电、信和SWIFT MT100);
  2.正本汇票。
  经查实后可作为可转帐凭证的有:
  1.业务行的支付委托书(包括电报和SWIFT、MT100);
  2.借贷记正本报单,包括SWIFT MT202、MT910;
  3.境外帐户行发来的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查复电函、SWIFT MT199、MT299;
  4.其他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函、电等。
  (二)国内联行填制的下列凭证为有效的可转帐凭证:
  1.付款委托书(包括电、信汇委托书);
  2.正本汇票;
  3.退款凭证。
  (三)凭证格式:
  国内行填制的付款委托书分为两种,即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和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
  1.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参照SWIFT MT100或MT202格式之一种。
  2.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汇出行行名、行号;
  (2)汇入行行名、行号;
  (3)汇款人名称或帐号、地址;
  (4)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地址;
  (5)业务编号;
  (6)货币及金额;
  (7)记帐日、起息日;
  (8)密押;
  (9)转汇行转汇记录(标识);
  (10)附言。
  其中,前九项为必备内容,最后一项可根据需要取舍,对境内付款委托书中的汇出行、汇入行场项不得出现国外银行的行名或行号。
  (四)可转帐凭证的转划:
  1.列明是自动划转(代号),还是境内填制的可转帐凭证,清算总中心或分中心能自动转划的,均直接将原报内容转划有关分行,并另加转划说明;对不能自动转划的,应人工操作后转划,但对原报不能做任何修改,而要在转划说明中另加有关的查询记录或其他说明。
  2.转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是自动转划(代号),还是非自动转划(代号)。非自动转划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按业务种类划分,并以不同代号区分)。
  (2)列明转划编号。转划编号中应包括转出日期(电脑自动生成)、转汇行行号、转汇行的转汇顺序号等内容。
  (3)每日转划凭证结束,在关闭收付系统之前应相互核对转出、转入的凭证总笔数和收、付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转划凭证不重、不漏。
  (4)通过收付系统转出、转入的收付款信息,如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一旦资金头寸已经对境外或国内客户解付,具有不可撤销性,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进行追索。

四、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处理
  (一)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往来通过“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核算。该科目下总行按各省级行开立帐户;省级行按辖内行开立帐户。此科目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收付业务帐务处理:
  1.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收入款项的帐务处理:
  (1)总行的会计分录:
  借:705/901
  贷:906 ××省行
  或有关科目 (总行本行业务)
  凡非帐户行发来的付款委托书,经查不属黑名单行的,总行未能核实头寸但决定通融付款的应通过“705”或“901”科目项下的“未达户”转帐。待头寸收妥后,立即转销“未达户”,转入“705”或“901”科目有关帐户。“未达户”应按科目分货币设立。
  (2)省级行收到总行转划凭证:
  借:906 总行
  贷:906 辖内行
  或其他科目 (省级行本行业务)
  (3)辖内行收到转划凭证
  借:906 省行
  贷:有关科目
  凡总行收到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的报单不能立即转划分行的,则先存放于收付系统的未处理报单库内,由人工进行处理。凡国内联行间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带头寸转来的报单,则双方必须转帐。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则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下设“收款待处理专户”反映。
  “收款待处理专户”应及时处理;其中,经查属于他行的,应及时通过清算系统转有关行;确属本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查询处理,如经3个月仍未查清处理的,应返回总行处理。总行应随时了解分行“收款待处理专户”的情况。
  2.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办理付款业务的帐务处理。对境内付款,分别填制对境外付款委托书或对境内付款委托书。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业务发生时:
  借:相关科目
  贷:906 省级行
  (2)省级行收到报单转划时:
  借:906 业务发生行
  贷:906 总行或辖内行
  或贷:其他相关科目
  (3)总行收到省级行报单时:
  借:906 ××省行
  贷:906 ××省行
  或贷:705/901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4)凡收到的报单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转划或处理的,可在“906”科目下设“付款待处理专户”核算。
  借:906——××行
  贷: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对“付款待处理专户”的各笔至迟应在次日查询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解决。处理时转销有关帐务,会计分录:
  借: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贷:相关科目
  3.错帐处理:
  发生错帐时,应及时通知收报行按原收付款路线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应填制退款报单退回原始发报行,退款报单中应列明:①查询函/电编号;②原报日期、编号;③退报理由;④原始报文的内容。

五、清算帐务的查询
  当收报行收到的报单上列明收款人为本行,但由于引证的业务编号不全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等原因而不能立即转帐的,由收报行径查有关的业务发生行处理;凡经总行非自动转划的报单,收报行不能立即处理而需查询的,可先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查询时应发出查询电,电文中应列明原报日期、有关的业务编号、货币及金额、查询内容、被查询行行名或编号。

 

  •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