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6号 1999年7月21日施行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 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