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1999年3月2日施行 一、立项、确认工作权限划分 (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财政部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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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