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某科技公司与张某奖金、经济补偿金纠纷

刘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劳动报酬、奖金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被告某科技公司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出庭应诉。
李松律师了解到, 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26日到期,而刘某实际工作到2009年3月31日。该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刘某同意解除,并在《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签字。刘某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1、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待通知金;2、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赔偿金;3、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
根据上述情况,李松律师为委托人某科技公司制订了完善科学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并在诉讼过程中严谨务实地履行代理职责,最终 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李松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刘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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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