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4-07-11 实施日期:1994-07-11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4]82号)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4-07-11 实施日期:1994-07-11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国务委员宋健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国家科委(可由现有的一个司负责,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编制及经费由国家科委内部调剂解决,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协助宋健同志准备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外经贸部牵头负责,外交部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电子部、化工部、农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国际条约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后所签定的双边协议的实施,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由外经贸部归口联系,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加。
 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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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